飞行员请求移交飞行技术档案等资料,不属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津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霍金利,男,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机场路号。 再审申请人霍金利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津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霍金利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函(民航法函()10号函)、民航局综合司分别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厦航公司的答复函(民航综法函()89号、民航综法函()76号)的内容,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鉴于此,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天津航空公司有义务为霍金利办理或协助办理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霍金利关于转移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具体的转移方式及流程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原审认为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属于民航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属于错误的适用法律。综上,霍金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天津航空公司提交意见称,霍金利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霍金利主张天津航空公司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副本(复印件)、体检鉴定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移交霍金利,天津航空公司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霍金利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执照关系、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天津航空公司为霍金利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的问题。民航管理部门对于飞行员的相关飞行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均作出了专门规定,上述移交规定属于民航总局为保证飞行安全,对飞行员流动和飞行员再就业、证照变更等方面做出的管理性规范,并非基于劳动法律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述材料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档案,其移交与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霍金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霍金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晨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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