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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云行讯 近日,民航新疆管理局印发《新疆民航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据悉,民航新疆局为加强辖区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依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航局令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I-TM--01R1)要求,组织对《新疆民航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新管局发〔〕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并遵照执行。

  以下为《新疆民航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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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I-TM--01R1),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受理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新疆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新疆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注册的审核、监督检查等。管理局航空气象处(以下简称“气象处”)承办执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

  各单位气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各运行单位负责本单位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档案的建立和执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四条申请执照以及注册、增加类别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相关培训。

  执照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其中岗前培训包括岗位知识培训和岗位实习。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观测人员培训大纲》(WM-TM--)、《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培训大纲》(WM-TM--)、《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人员培训大纲》(WM-TM--)、《民用航空气象雷达设备保障人员培训大纲》(WM-TM--)、《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人员培训大纲》(WM-TM--)的要求。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岗前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观测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二)预报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观测岗位实习不得少于2个月,在预报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四)申请航空气象五种类别执照的人员,应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岗位实习,时间应分开计算,不累加。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持照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在岗工作每3年应参加一次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人员培训情况,并提供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培训时间、具体培训科目、培训学时、授课人和考核结果等。

第三章

考试考核

  第九条执照考试由气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管局(运行办)空管处协助做好考试相关工作。执照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考试次数。

  第十条执照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两部分。

  第十一条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或纸质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小时。试题从民航局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模拟环境中进行。由管理局选派检查员主持,根据申请人在考核中表现出的岗位能力做出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执照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四条执照考试申请人学历应当满足《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六条(四)的要求。

  第十五条执照考试申请人在完成规定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岗位实习后,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的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申请可以一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

  第十六条执照考试申请程序如下:

  (一)执照考试申请由各单位气象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应包括申请考试人员名单、申请考试专业、考试类别等信息。

  (二)考试申请人可登陆“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网址:   (三)新申领执照考试需提交:

  1.个人基本信息;

  2.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学历证书;

  5.岗前培训证明;

  6.岗前实习经历证明。

  (四)新增类别签注考试申请需提交:

  1.相应的学历证明;

  2.相应岗位培训证明;

  3.相应岗位实习经历证明。

  (五)管理局依据规章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进一步确认申请材料内容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

  (六)管理局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下发考试通知。

  (七)考试申请人根据通知,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理论考试结束后,管理局对试卷进行现场密封,并择期组织检查员批阅理论试卷。技能考核成绩综合2名检查员评定结果得出。

  第十八条管理局向通过考试的申请人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

  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执照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登陆“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网址: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理论考试合格证;

  (二)技能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管理局对执照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申请材料有误或不齐全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完成执照申请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民航局,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获得执照后,其所在单位应为其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除记录气象人员的基本资料,持照前的培训、考核、考试情况外,还应当持续记录岗位培训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连续和完整。

第五章

增加执照类别签注

  第二十五条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在完成相关类别的执照培训后,申请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申请程序同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新增类别签注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登陆“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网址:   (一)相应签注类别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二)相应签注类别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完成申请人增加类别签注材料的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民航局,由民航局做出是否同意增加类别签注的决定。

第六章

执照注册

  第二十九条持照人应当在执照有效期满前进行注册。

  第三十条注册考试申请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包括:注册考试申请人姓名、注册专业等。

  第三十一条注册考试由各单位气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结束,各单位应向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其中应包括注册申请人考试结果。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登陆“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网址:   (一)岗位培训证明;

  (二)岗位工作经历证明;

  (三)注册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申请注册多个类别执照时,在申请注册前三年中应有连续半年以上时间在相应执照岗位工作的经历,并满足相应岗位培训时间要求。

  第三十四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完成执照注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执照注册的决定,并将注册结果抄送民航局。

第七章

执照信息变更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持照人申请转出新疆地区时应报备。持照人申请转入新疆地区时,应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从事执照签注类别的岗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持照人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申请人应当登陆“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网址:   第三十七条管理局对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需要换发执照的报民航局。

  第三十八条管理局每年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一线人员持照情况的检查;

  (二)对持照人培训情况的检查;

  (三)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核查;

  (四)对持照人近期工作经历的核实。

  第三十九条

  各监管局(运行办)负责对辖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持照信息进行检查。

  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一线人员持照情况的检查;

  (二)对持照人培训情况的检查;

  (三)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核查;

  (四)对持照人近期工作经历的核实。

  第四十条管理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辖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持照情况报民航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本细则实施前按规定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已取得气象执照的人员申请注册时,认可其取得执照时的学历条件。其他管理事项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管理局授权气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新疆民航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管局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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