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文章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报告
文章推荐把你的时间交给阅读 摘要:由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离职纠纷频发,笔者梳理了近几年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总结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案例来源:聚法案例库;截止日期:01年8月3日) 文章推荐改革开放后,由于中国民用航空领域的迅速发展,大量飞行员随之涌入。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离职矛盾逾来严重,由此导致的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多。00年初至今,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中国民航业造成重大打击。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减少,但不意味着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矛盾减缓。飞行员离职困难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 笔者通过聚法案例平台,检索关键词:飞行员、劳动争议,检索获取了01年08月3日前共10篇裁判文书,得出了此篇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报告。 正文(一)审判年份上表反应的是当前条件下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其中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件,01年的案件数量最少,达到30件。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案件数量迅速减少,这与民用航空共领域受到疫情影响有关。大多数飞行员为了有稳定的收入,选择了不离职。但也反应出,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离职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省份就案件地域分布而言,当前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四川省、广东省区域,分别占比3.63%、10.4%、9.95%。其中案件量最多的省份是北京市达到件。 (三)案由从上面的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劳动争议,有件,其次是劳动合同纠纷、人事争议。 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均起诉和上诉的较多。飞行员(劳动者)的诉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请求确认劳动合同解除。 目前,我国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大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大多数飞行员首先是通过“邮寄+公证”的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再起诉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从判决结果来看,大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飞行员单方向航空公司(用人单位)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有效的,因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要求航空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各航空公司为控制飞行员频繁流动,在发行员提出离职时,均会采取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的转移。因此在飞行员起诉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例中,多数飞行员都请求航空公司配合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因此法院也基本会支持飞行员要求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诉求。这个法条也是目前检索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实体法条。 3、请求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办理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特殊档案、证件的转移手续。[] 上述特殊档案、证件材料是飞行员入职下一家航空公司所必须的材料。实践中即便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航空公司拒绝提交上述特殊档案、证件材料导致飞行员待业在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造成了人才的极度浪费。 航空公司在飞行员离职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的合同义务,法院基本会予以支持;而健康记录本等与飞行相关的特殊档案、证件资料并非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移交的事项,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特殊档案、证件材料的移交也有不同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1)支持移交,但具体的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应根据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飞行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其职业相关的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问题,关系到飞行员再就业权利的实现,也是此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鉴于该问题涉及对民航管理部门有关飞行员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材料转移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为保障民航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该法院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民航管理部门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作出的书面答复即民航综法函〔〕89号函,处理相关档案的转移问题。根据民航综法函〔〕89号函,飞行员离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移交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鉴于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航空公司仍有义务为飞行员办理或协助办理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但因为民航管理部门关于各类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条件、流程的规定不尽相同,且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修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类档案转移流程的规定亦存在冲突,即使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尚需向民航管理部门咨询,故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化解双方矛盾,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同时为避免后续执行时出现与现行转移规定不符、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对关于转移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的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3] ()支持仅移交飞行技术档案副本。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综法函[]76号复函,飞行员离职后,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1.条的规定以及《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条、4.4条、4.5条的规定,仅向离职飞行员移交飞行技术档案副本。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号案件为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技术档案副本移交是行业规范要求,故判令航空公司移交技术档案副本;而飞行员体检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执照、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故对飞行员移交上述档案的请求不予支持。[4] (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航管理部门对于飞行员的相关飞行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均作出了专门规定,而这些规定属于民航总局为保证飞行安全,对飞行员流动和飞行员再就业、证照变更等方面做出的管理性规范,而不是基于劳动法律的规定。故法院认为上述材料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档案材料,其移交与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5] 4、请求航空公司出具安保评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有义务为飞行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且民航飞行员的行业特点决定了飞行员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等相关专业档案是其从业的必备材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同两审法院观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等相关技术档案的转移手续。[6] 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飞行员关于安保评价移交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7] 航空公司(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1)请求确认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由于飞行员培养成本非常高,面对飞行员的单方离职,航空公司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其离职。在飞行员起诉航空公司后,多数航空公司会反诉要求飞行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认为,飞行员具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在飞行员向航空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航空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因此航空公司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请求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各项培训费用; 航空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各项培训费用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此进行了约定。 司法实践中,若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条款,一旦飞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航空公司则可向飞行员主张违约金。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按照双方的约定并结合航空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情况,判决飞行员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航空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 如果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航空公司还可主张飞行员支付培训费等相关费用。而航空公司需要对培训费支出进行举证,航空公司无法举证的,可参照《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号)或《关于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号)酌情确定培训费用标准。[8] (3)要求飞行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由于飞行员培养周期长、训练成本高,为限制飞行员流动,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比较多见。如果飞行员离职,或者航空公司无法要求飞行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退而求其次,要求飞行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其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其他航空公司任职。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人员范围应限定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飞行员的工作内容仅为飞行驾驶,航空公司须举证证明其掌握了商业秘密。[9]加之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经济补偿作为对价,几乎没有航空公司愿意向离职飞行员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实务中关于飞行员的竞业限制要求,基本未获支持、。 从整体来看,我国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矛盾比较突出。飞行员劳动争议不仅仅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双方的争议,更关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切身利益,以及中国民航业的有序发展。民航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一支稳定、优秀的飞行员队伍。近年来,随着民用机场大量新建,航空运输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为推动飞行员的有序流动,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化利用,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探索妥善的纠纷化解方式,推动“十四五”期间中国民航业稳步发展。 注: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与胡鑫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00)京03民终号。 [3]同前注。 [4]盛文佳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号。 [5]霍金利因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民申号。 [6]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超劳动争议再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申号 [7]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申68号 [8]张隆、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与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01)兵08民终77号。 [9]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家宽劳动争议纠纷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双流民初字第号、刘华锋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川01民终号。 -END- 图片来源于网络欢迎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如需转载,请在后台回复“转载”获取授权 ▼更多精彩推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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