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5R3整体架构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R3)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1.A章为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2.B章为飞行签派员执照要求。包括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条件、经历和训练要求、知识和能力要求。3.C章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包括考试的一般要求、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考试中禁止的行为,执照的申请,执照的受理、审查和颁发。4.D章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包括执照权利以及限制情形,执照真实性,执照有效期,定期检查,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自愿放弃执照,执照交还情况,对于持有非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人员的补充说明,以及获取执照后的监督检查。5.E章为法律责任。包括对考试中禁止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行使执照权利等情形的处罚以及信用管理。6.F章为附则。明确CCAR65-R3的施行日期与CCAR65-R2的废止日期。二、修订内容1.根据行业需求修改获取执照的资格要求。根据全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行业对飞行签派员的资质能力需求越来越高,航空公司招聘飞行签派员基本要求大学本科,另外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等交通运输、飞行签派等专业进入年后就没有专科学生培养模式。所以,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专科(含)修改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不再区分文、理科,并增加取得境外大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学位(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证明)。2.充分贯彻落实“三基建设”要求,修改获取执照的训练和经历要求。(1)根据近几年行业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情况以及航空公司对签派员业务知识的需求,并结合ICAO《签派员训练手册》和ICAO《基于胜任能力的签派员训练和评估》等文件课程要求,原有的小时和小时的训练课程已经无法满足实际工作对签派员知识和能力的需求,故把训练时间修改为小时或小时(具备要求的从业经历),以强化学员在系统工程、风险控制、签派实践应用、空地协作等方面的能力。(2)为进一步促进飞行签派员熟知各岗位的工作关系、AOC运行流程和框架,更好的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实习经历修改为在CCAR-部航空承运人的签派放行、运行监控、飞机性能、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等岗位上轮岗实习总时长不得少于90天,每个岗位的实习不得少于5天。3.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要求,规范执照申请考试相关要求,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执照。(1)训练结业证书设定为长期有效,删除原训练课程成绩即结业证书的2年有效期的限制。(2)修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要求,允许在校学生完成相应培训后可以参加执照理论考试,促进在校学生对知识能力的掌握,大幅缩短企业的内部职业培训周期和成本。(3)删除“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理论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理论考试成绩失效。”等限制。修改为“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36个日历月,实践考试应当在理论考试通过后且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完成。”等内容,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为,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执照。4.明确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权利以及不得行驶执照权利的情形,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坚守安全和诚信底线。(1)明确持有执照人员满足相关训练、经历、资格等要求并经航空承运人授权,方可从事CCAR-部承运人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工作。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飞行签派员通过相应训练后,便利飞行签派员在职业生涯中多样化选择。(2)同时明确飞行签派员不得行使执照权利的情形,严格坚守安全和诚信底线,夯实飞行签派员工作作风建设。5.加强对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修订法律责任部分。(1)规定了对违规行使执照权利、出现考试禁止的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罚。强化对于失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旨在引导行业对飞行签派员关于诚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设。(2)规定了对于民用航空器事故或征候负有责任的行为暂停执照权利或撤销执照的处罚,保证在出现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时,进行事件调查和做出执照处罚决定时有据可依。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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